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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,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?
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八条规定,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咨询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另根据《发票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,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,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,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,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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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编辑:wanmei | 更新时间:13天前 | 北京浏览:15838次 | 作者:wanmei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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